1)論福(太5:3-12)
2)鹽和光(太5:13-16)
3)論律法(太5:17-20)
4)論發怒(太5:21-26)
5)論姦淫(太5:27-30)
6)論離婚(太5:31-32)
7)論起誓(太5:33-37)
8)論報復(太5:38-42)
9)論愛仇敵(太5:43-48)
10)論施捨(太6:1-4)
首先來看「山上寶訓」中所包含的各個項目。這些內容都涉及到了什麼?肯定地說,這些內容比律法時代的條例中的那些內容更拔高了、更具體了、更貼近人的生活了,用現在的話來說,更貼近人實際的實行了。
我們來閱讀以下具體內容:「論福」你怎麼認識;「論律法」你怎麼認識;對「發怒」你有什麼樣的定義;怎麼對待姦淫的人;對待離婚有什麼樣的說法與規定,什麼樣的人可以離婚,什麼樣的人不可以離婚;論起誓、論報復、愛仇敵、施捨。等等這些內容都是涉及到人信神、跟隨神的方方面面的實行,這些實行拿到現在有一些還適用,但是它比現在對人的要求粗淺一些,它是人信神接觸到的比較初步的真理。從主耶穌開始作工的時候就已經著手作人生命性情方面的工作了,但是這些工作是在律法的基礎上的一些工作,這些方面的規定與說法與真理有沒有關係?當然有關係!不管是之前的條例、原則還是在恩典時代的這些寶訓都與神的性情與神的所有所是有關,當然都涉及真理。神無論發表什麼,以什麼樣的方式發表,借用什麼樣的語言發表,這個基礎、根源、出發點都是以他的性情、以他的所有所是的原則來發表的,這是一點不差的。所以這些話雖然現在來看有點淺,但不能說不是真理,因為它是在恩典時代人滿足神心意、人能達到生命性情變化不可缺少的東西,在這些寶訓中無論哪一條你能說它不合真理嗎?不能!哪一條都是真理,因為哪一條都是神對人的要求,都是神給人的做人的原則與範圍,都代表著神的性情,只不過根據當時人的生命程度人只能接受這些、只能領會這些,因為人的罪還沒有解決,主耶穌只能發表這些話語,只能在這樣的範圍裡用這麼淺顯的教訓來告訴當時的人應該怎麼做、應該做哪些事、應該在什麼原則與範圍裡做事、應該怎樣信神滿足神的要求,這些都是根據當時人的身量決定的。對於活在律法下的人能夠接受這些道已經很不容易了,所以主耶穌所講道的範圍也只能是這樣的範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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